解惑:这些涉VOCs排放的疑难杂症你需要了解!
来源: 日期:2020-09-22 阅读量:44509

活性炭更换频次及更换量

我司是广州南沙区的一家日用品生产公司,总VOCs主要由注塑机产生,共有7台注塑机,根据环评分析,已拿批复,活性炭需要吸附的总VOCs合计0.0189吨每年,吸附后废活性炭量为0.0945吨每年 。环评工程分析活性炭装炭量为0.25吨,批复要求我们每个月换一次,一次换0.25吨,1.5吨每年。实际上,理论上计算,我司活性箱装炭量0.25吨远大于环评要求必须更换的吸附后废活性炭量0.0945吨每年,另外我司均有季度监测废气结果都是达标的,即我司认为是不是活性炭量更换批次不用每两个月换一次,或是我司一年换一次,废气结果可能也是达标的。综上所述,我的问题就是:我司废活性炭的更换量及更换频次要想做调整,更换量和更换频次给减少点,例如每季度换一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活性炭更换频率及更换量可依据废气处理量、废气停留时间、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进行一定调整,但应确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VOC排放标准、总量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电子行业低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的问题

问:我公司为电子行业的生产企业,目前正在办理扩建项目的环评,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少量涉及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原辅材料的VOC质量占比约为5%,如环保型粘合剂、水性清洗剂等,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另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依照以上文件,我公司使用VOC质量占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是否可以不作VOC废气收集处理及不上末端治理设施?

答:不可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规定的产品,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业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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