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处理 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3-06 阅读量:19117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处理

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县)局、市执法支队: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解决我市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涉VOCs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活性炭、二级活性炭、光催化氧化+活性炭、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治理工艺及吸附脱附燃烧废气处理设施使用的活性炭)的VOCs排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

二、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我市VOCs 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存在的设计不规范、活性炭质量不符合要求、填充量不够、更换不及时,以及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 VOCs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减少VOCs排放。

三、工作要求

对照《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要点》(附件1)和相关要求,开展全市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规范治理技术。涉气企业根据当前有关 VOCs治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文件等要求,选择合理的治理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淘汰单一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棉、水喷淋等低效处理工艺或其组合工艺。原料 VOCs浓度高、排放总量较大的生产工艺原则上采用RTO、RCO等高效处理技术。

(二)保证活性炭质量。企业购置活性炭必须提供活性炭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至少应包括水分含量、耐磨强度(颗粒活性炭)、抗压强度(蜂窝活性炭)、碘吸附值、四氯化碳吸附率、着火点等。活性炭技术指标应符合《工业有机废气净化用活性炭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LY/T3284)规定的优级活性炭指标要求。

(三)明确填充量并及时更换。企业应当根据风量和vOCs初始浓度范围,明确活性炭的填充量、填充厚度和更换时间。

(四)保证收集效率。涉气企业应委托专家评估现有废气治理工艺,重点对密闭收集时的吸风风量、换气次数和微负压状态进行现场核实。

(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密闭储存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封闭。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调配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六)严格危废管理。产生废活性炭的企业,必须与有许可证的危废经营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

(七)加快原辅料绿色替代。鼓励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和辐射固化涂料,其中 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原辅材料的工序,满足排放总量(许可)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八)鼓励循环再生活性炭。鼓励企业使用优质可循环使用的活性炭,并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废旧活性炭的收集、转运、循环利用服务协议,提高治理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

(九)完善台账记录。企业应按要求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开启时间、关停时间、更换时间\更换照片、装填数量、设计参数、风量等,以及活性炭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合格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形成清单(即日起—1月31日)

各分(县)局对辖区内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形成清单(附件2),督促企业对照《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要点》和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企业将购置活性炭的检测报告、活性炭更换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处置联单、自行监测报告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等整理存档备查。

(二)现场检查,限期整改(2月1日—3月31日)。

2月28日前,各分(县)局对照《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要点》和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针对仍在使用低效污染治理设施、使用劣质活性炭、不及时更换活性炭、不规范使用活性炭处理设施、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未建立运行管理台账等问题,督促企业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于3月25日前填报附件3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三)执法检查,立案查处。(4月1日—8月31日)。

4月底前,各分(县)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严肃立案查处,确保辖区企业全部整改到位;5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各县区涉活性炭工艺企业展开现场督导抽查工作(比例不低于10%),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自5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将执法查处情况(见附件4)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